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縣人民政府決定禁止在縣城建成區內非法制售和燃放“孔明燈”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在縣城建成區內非法制售和燃放“孔明燈”。
二、對非法生產、銷售“孔明燈”的行為,縣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。
三、流動攤販或經營戶占道銷售“孔明燈”的,縣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將依照《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》依法查處。
四、凡違反規定燃放“孔明燈”的,縣公安、消防救援部門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;造成火災事故的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凡違反規定生產、銷售、燃放“孔明燈”且拒不服從管理、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縣公安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定予以查處。
六、市民要積極配合“孔明燈”管控工作,自覺抵制非法銷售、燃放“孔明燈”行為,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。
七、縣公安、消防救援、市場監管、城管綜合執法、應急等部門將根據群眾舉報投訴,嚴肅查處違規生產、銷售、燃放“孔明燈”行為。
八、本通告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。
特此通告
2019年7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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